我区2016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启动

    2月29日,区委、区政府召开2016年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会议。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总工会主席王圣彪就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做好全区201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作具体说明。区委副书记戚才俊发表重要讲话,各镇(街道)、区级机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出席会议,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徐闻仲主持会议。

    今年,我区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名额共8名。评选范围包括:自2011年以来,在姜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姜堰改革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江苏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江苏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曾获得“江苏省劳动模范”或“江苏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如确有特殊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

    评选要求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人选不超过总数的35%,县处级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科级领导干部从严掌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至少必须有1名事业单位人员。二是企业职工不低于名额总数的45%,其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被推荐企业职工人选的55%,一线职工中要有半数班组长以下的一线工人,企业负责人不超过职工人选的20%。三是农民不低于名额总数的20%。

    戚才俊要求,劳模评选要坚持标准,严格条件、严格比例、严格程序,坚持好中选优,评出“正能量”、评出“精气神”,要严格履行推荐程序。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卫计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市场监管、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卫计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须经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须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违反企业用工规定,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委、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江苏省劳动模范”或“江苏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责任编辑:泰州市姜堰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