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

姜堰市总工会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适用对象:市总工会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外聘人员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市总工会根据工作职能和要求,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履行职责。市总工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在履行组织、引导、服务职工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责中,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依法科学维权,认真贯彻落实主动依法科学维权观,坚持以职工为本,建立健全职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主动科学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职工群众来信来访,热情接待,及时办理,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

(三)工作高效规范。实行限时办结制,明确办理时限,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服务对象。

(四)坚持文明办公,实行挂牌上岗。强化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兑现服务承诺,工作中坚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依法办事,热情细致,竭诚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

第四条  履行以下四项工作承诺:

1、大力倡导主动服务,不让基层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在我这里受冷落;

2、大力倡导高效服务,不让工作事项在我这里延误;

3、大力倡导创新服务,不让矛盾难题在我这里耽搁;

4、大力倡导廉洁服务,不让工会形象在我这里受损。

第五条   接受社会监督。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亮牌上岗,兑现服务承诺,坚持限时办结,规范服务行为。服务对象认为市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可随时向市总工会“三项制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席信箱(电子信箱:jyszgh@sina.com)投诉。投诉电话:12351,88857344。

第六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姜堰市总工会首问负责制

 

  适用对象:市总工会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外聘人员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到市总工会咨询、办理业务,首问责任人要按照职责和程序,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引导帮助联系,给予答复解释。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市总工会接待前来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服务内容:首问责任人对属于市总工会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对相关材料齐全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对相关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有关办事程序及要求;若经办人不在的,应先将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并及时移交给经办人。对不属于市总工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尽己所能给予帮助和指导并让办事人满意。

第五条  工作要求:

(一)依法办事,依纪办事,增强法制意识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令党规,准确把握政策规定,规范办事程序;

(二)高效快捷,提高服务效率。本着高效、务实、快速、便捷的办事原则,坚决避免遇事互相推诿、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

(三)热情诚恳,提高服务质量。接待服务对象,应热情礼貌,态度诚恳,热心招呼,认真听讲,主动解答;接听电话咨询,语气温和,回答认真,不得使用生硬和使人反感的语言;

(四)文明优质,提升服务水准。遇服务对象感情偏激时,须耐心说服引导,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坚决杜绝与之争执。

第六条  责任追究:未执行首问负责制或执行不到位的工作人员,市总工会纪检组应依照《姜堰市总工会责任追究制度》严肃问责、依章处理并通报批评,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坚决予以相应处分并载入个人档案。

 

姜堰市总工会限时办结制

 

   适用对象:市总工会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含外聘人员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市总工会在向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或其他服务时,必须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其所承诺的事项按照时限给予办理或者答复。

第三条  市总工会各部室根据职责和工作要求,将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分解细化,明确职责和要求,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一)申请组建工会组织、工会换届审批及相关工会干部人事变动等批复,手续材料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申请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资料证件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工会经费的返还,通过税务代收或财政划拨工会经费2%全额征缴的单位,当市总工会收到各单位工会出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收据后,次月内将工会经费返拨部分拨至各单位工会专户。

(四)申请办理《特困证》的,严格依照《姜堰市〈特殊困难职工证〉申领发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时间发放到位且可以提前发放。

(五)申请职工法律援助的,应当自收到对方《困难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批复并确定援助律师。

(六)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市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应严格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办结,在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并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基础上,受理办结时限可以提前。

(七)受理职工信访事项的,严格依照《信访工作条例》和《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办结,在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并本着有利当事人的基础上,受理办结时原则上应尽量提前。

第四条 对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一时办结不了需要延期的,在向分管负责人书面报告并审批同意后,应当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原因,承诺最终办结时点并同时压缩办结时限。

第五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外出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告知。如因个人缺岗、离岗,工作衔接不畅等造成服务事项拖拉以致有负面影响的,依照《姜堰市总工会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同时对部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负面影响较大的,连带追究分管负责人责任。

第六条  对出现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按时办结,又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或不按规定给服务对象答复的,均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市总工会三项制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作出《效能监察问责决定书》,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情节较重的,追究部室负责人相应责任;影响较大的,连带追究分管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建立监督机制。市总工会三项制度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分管领导及各部室工作人员实施限时办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按《姜堰市总工会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责任编辑:泰州市姜堰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