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类别

    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要求,为实现“富民强市”的发展战略,助推十二五“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12%左右”规划的实现,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泰州市从2011年12月1日起将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类别。泰州市区(海陵区、高港区)从二类地区调整到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30元调整到1140元;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从三类地区调整到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00元调整到93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泰州市区从二类地区7.5元调整为一类地区9.2元;靖江市、泰兴市、姜堰市、兴化市从三类地区6.5元调整为二类地区7.5元。据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外,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责任编辑:泰州市姜堰区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