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289号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的相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从2011年7月1日起,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险〔2007〕25号)第一条规定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泰州市姜堰区总工会